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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无请求权与有请求权的区别?

无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虽然对原告和被告之间的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的请求权,但因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利害关系而参加诉讼的人。由无请求权第三人的概念可以看出,与有请求权第三人不同,无请求第三人在本诉中通过辅助原告或者被告一方而存在,因此不是完全的诉讼当事人,不具备诉讼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北京要债公司

与有请求权的第三人相比,无请求权第三人的法律地位具有以下特征:第一,无请求权第三人并没有向原告、被告提出诉讼请求的权利,只是以自己的名义辅助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抗另一方当事人参加诉讼;第二,无请求权第三人无权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无权请求和解和申请执行;第三,只有当案件判要求无请求权第三人承担实体义务的,方能享有案件上诉权。

司法实践中,作为无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情况有以下几类:(1)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时,可以列新的用人单位为第三人;(2)原用人单位以新的用人单位侵权为由向的可以列劳动者为第三人;(3)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时,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4)债权人依照合同法有关撤销权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时只以债务人为被告,未将受益人或者受让人列为第三人的,可以追加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为第三人;(5)债权人转让合同权利后,债务人与受让人之间因履行合同发生诉至,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权利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债权人列为第三人;(6)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转移合同义务后,受让人与债权人之间因履行合同发生诉至,受让人就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权利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7)合同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将其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受让人,对方与受让人因履行合同发生诉至,对方就合同权利义务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出让方列为第三人;(8)当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时,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将合同中的第三人列为无请求权的第三人;(9)当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时,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将合同中的第三人列为无请求权的第三人。


榆林市位于陕西省北部,古长城由西南向东北横穿市境,全市面积平方公里,长城以北为风沙草滩区;长城以南属黄土丘陵区。榆林气候属暖温带和温带半干旱大陆性季风气候,四季分明,日差较大,无霜期短,年平均气温10℃,年平均降水400毫米左右。榆林市历史悠久,沿革甚远。早在新旧石器时代,“河套人”黄帝族就在这块土地上繁衍生息。夏朝伊始,榆林地在雍州界内,秦时属上郡地,成为汉蒙经济交往中心。汉、魏、晋、隋、唐、宋、元等朝代都在本市境内建制,明初在榆林庄的基础上建立榆林寨,正统二年(公元1437年)建榆林城。明成化七年(公元1471年)改设榆林卫。成化九年延绥镇治所由绥德移驻榆林,始称榆林镇,自此而为九边重镇之一。清雍正年间先后撤镇卫建制,设道、府、县。民国时期,仍置榆林县。1949年6月1日榆林和平解放。此后,榆林一直是榆林地区专署所在地。1988年经国务院批准撤销榆林县,设立榆林市。榆林市境内文物古迹众多,名胜萃集。有5处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著名的万里长城由东北向西南斜穿市境,其上的墩、台、寨大多保存完好。长城脚下,黄河绿洲,羊群草地,相互交织,呈现出一派大漠边关的奇异风情;榆林古城墙是国内保存较为完好的古城墙之一,城内密集地分布着星明楼、万佛楼、梅花楼和戴兴寺等众多的名胜古迹,显示出塞上古城的风貌;被誉为“天下第一台”的镇北台和“露天书法艺术宝库”的红石峡早已闻名遐迩,在《中国名胜辞典》中有专条介绍;集风景、艺术、宗教于一体的青云寺、悬空寺、黑龙潭和万佛洞等古寺庙,大多得以修复,重现风采。